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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液化正確觀念 :

1.何時會發生土壤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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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請設立房屋稅籍老房屋,因移轉會影響的土地增值稅額負擔?

由於建物所有權保存登記制度,在臺灣並非要式行為有強制性登記,所有權人可以按需求辦理或不辦理保存登記;因此按建築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都外管轄權是公所),核發使用執照後就等於是合法建物,依建造完成之日,不論有保存登記或沒保存登記,地政或建管單位會轉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主動申請設籍;另一種屬查核編定課稅,所轄稅捐稽徵處主調查,比如座落鄉下的鐵皮違章搭建,或經檢舉違章後轉送捐稽徵處編定房屋稅籍,因此,依房屋稅課稅原則房屋幾乎都會編定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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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有地上有墳墓座落

按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雖經公權力介入,但解釋上仍為買賣之一種,即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9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出賣人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則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該交付義務之內容,出賣人仍應依買賣之本旨為履行。亦即該拍賣物如有地上物占用之情形,除可認定該地上物亦在買賣標的之列,或雙方合意不騰空外,出賣人不但享有取回地上物之權利,亦負有遷除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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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買賣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為賣出起算日,非簽約買賣發生原因日之「交易日」為認定,除交易屬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如違章建築),則以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持有起算日;與前兩者最大不同法拍屋取得日之認定,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認定持有期間起算日,跟一般以所有權登記完成日的概念大不同 ;唯一相同是持有期間計算至新買賣契約簽訂日為止,如要節稅考量者期間不能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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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拍屋得標後有點交及不點交,拍賣狀況又有哪些不點交情形?

(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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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拍屋得標後有點交及不點交,拍賣狀況又有哪些不點交情形 () 租賃權不點交

此狀況為法拍屋最常見一種,買賣不破租賃的法條立意目的是為了保護租賃關係不因房屋拍賣,而使良善善意的第三者權益受損,但本法條常常為有心者利用,來牽制拍賣條件使其一般人不敢貿然投標,一般正常而言抵押權設定之後所產生的租賃關係,縱然有法院公證租約者,如因為租賃關係影響拍賣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請求除去租賃關係;更何況一般民眾向銀行貸款時,銀行會要求簽署無租賃切結書,所以常常看見第一拍不點交,第二拍卻變成點交案件,一般而言只要抵押權設定之後所產生的租賃關係,均得依強制執行法以第一拍流標實證向法院聲請除去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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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拍屋得標後若原所有權人仍有積欠稅費,該由誰來繳交呢

() 積欠電話費、瓦斯費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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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請優先分配執行費,但如為點交之最後程序,一般人均不會計較,畢竟可以聲請警員到場協助,已是滿滿的感激。

() 水、電公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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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拍屋得標後現場遺留物應如何處理?有年邁長者居住如何請求遷移?

()現場遺留之動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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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兇宅事件經社會輿論及關注參加拍賣前一般人都會注意之問題其實受套繪管制的土地也經常出現於法拍之列,但買到這樣的問題案件,所受的金錢損害絕對比兇宅有過之而無不及,非僅如兇宅減損價金可以相比;一般在土地買賣契約書,有一條款:賣方出賣之土地如有法定套繪,應由賣方負責辦理解除,如發生不得解除套繪之事由時,由賣方負返還價金之義務,因此一般買賣按定型化契約即有所保障;但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法拍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法院僅為代債務人為出賣地位,所以預參與標售之人要自己盡調查之責任,如果買到受套繪管制土地,也不能依物之瑕疵理由請求返還價金,所以需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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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拍屋得標後房屋稅應如何課稅?計算基準日應如何分算

Q2法拍屋如僅拍賣土地而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是否得依納稅證明主張所有權?或進而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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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權土地即成公用地役關係 不得為違反供公眾通行之使用

依據建築法第4248條之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按現有巷道非屬市區道路,經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曾經地方政府指定建築線且仍維持通行者即稱【現有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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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權土地通路之既成道路認定

 擔保物借款及拍賣應涵蓋道路用地 可避免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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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問題集解

依據土地法第30條第五項: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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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之兇宅問題探討

內政部公佈最新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之版本明定: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經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中之【產權持有期間】引發兩極看法熱烈討論,以下分敘說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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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增建已於拍賣必需分別標價買入,仍然常常被債務人利用為協商談判搬遷之籌碼,甚至不惜要脅舉報違建!為此,特別將問題整理彙整如下:

1.按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民法第八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者,如增建部分與原有建築物無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使用者,因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如由內部相通之頂樓或廚廁),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以原有建築物為擔保之抵押權範圍亦因而擴張。此類附屬建物依民法第811 條之規定,應由原建築所有人取得增建建物之所有權原建築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而依附於原建築之增建建物(如可獨立出入之頂樓加蓋房屋),或未依附於原建築而興建之獨立建物,則均非附屬建物,能否併入拍賣範圍則屬實體審認之另一問題;但法拍屋將增建,另為囑託地政測量後查封拍賣,將拍賣物釐清交付給買受人,就是為了避免衍生糾紛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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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 標前調查比參與競標更為重要!!

單親媽媽受害!法拍凶宅 銀行隱匿法院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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