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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拍屋得標後現場遺留物應如何處理?有年邁長者居住如何請求遷移?

()現場遺留之動產之處理

法拍屋內如有遺留物,應及早具狀向法院陳報,法院會發函通知債務人前往領取遺留物,如果在限定期間不取回,則可申請動產拍賣,法院會排定現場履勘時間,一般會先列出保管點交清冊,法院會指定保管人(通常都是委託拍定人),保管人負有保管責任,多數為原地現場保管;另一種可向法院聲請移往其他倉庫保管,但保管人需自備倉庫及準備搬家公司的費用,於動產拍賣程序終結時,再由拍賣所得價款求償動產拍賣執行費,如無前述費用拍賣所得之剩餘價金將依法提存或由依法得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平均分配。

()現場遺留神像、祖先牌位之處理

法拍屋中的遺留物中,神像及祖先牌位也是常見一種。依民間風俗習慣,即使供桌或使用器具再漂亮、再高級,一般而言也不會有人承接,即便是送人也沒人要,所以向法院申請當遺留動產拍賣也只是白白浪費時間。

法院拍賣公司平時會與民間寺廟裡的師父配合,平常為購屋客戶提供宅風水之需求服務,遇到需要陰宅服務時也將遺留的公媽,也配合移至如百姓公廟供奉當需要移奉神像時安排到願意配合的廟宇,而一般廟宇都沒有這樣的服務,所以配合的師父更顯得重要

本公司(惠雙法拍)亦秉持服務至上的理念,為客戶及債務人之間妥善圓融的處理。有一點必須提醒大家,對於移奉的祖先牌位,要先與師父協商短期內暫不做其他處理,以免債務人事後出現要求移奉,成為干擾買受人的困擾。當然,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儘早協商、協助債務人安置處理搬遷為上策。


 

()法拍屋裝璜物之處理

房屋內之裝璜應該視為不動產之從物,其常助主物之效用,雖非該不動產之成分,如同屬債務人所有之從物,即為不動產效力所及,如同房屋內之水、電設備等,強制執行法規定解釋[效力所及]該從物,就從物部份不需另為查封之行為,僅就查封不動產、如房屋即可。如房屋之水、電、門窗、裝璜物、衛浴設備、天然瓦斯等均屬之。

一般法拍屋談判中,債務人常以裝璜物要求搬遷補償費,卻不知悉裝潢屬固定的附著物,是可以併入點交範圍,亦即使是屬於拍定人所有,債務人如再移轉証明書核發之前破壞房屋,適用刑法356條毀損債權罪(應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的罰金),如在移轉証明書核發之後毀損破壞,則構成刑法第354條規定構成一般為毀損罪,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破壞電線..水管路(如灌水泥)則構成刑法第353條毀壞他人建築物致令不堪用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民事上拍定人也可以另主張民法180條規定侵權行為對原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房屋內有年邁長者居住

法拍屋如遇到年邁的長者,應事前聯絡社會局查詢同戶是否仍有親屬可以聯繫得上或還有扶養義務人如果已完全無人確認可處理社會局才會依法處理,並於法拍點交日前予以安置協助,身體狀況不佳者更應協調民間救護車警戒保護,以防止強制執行點交時,老人家身心負荷不了而發生意外,優良的法拍公司會事先前往觀察了解,並提早狀況演練及安排,讓房子安全順利的點交。

資料撰寫彙整:惠雙法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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